关于印发《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审计处发布时间:2018-12-18浏览次数:2309

重城管院发201873

校内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beat365亚洲体育在线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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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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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与经济资源利用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合法、有效进行独立的监督和咨询,旨在促进学校及二级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而推动学校治理的完善。

第三条审计工作坚持审计检查与审计评价相结合,采取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等不同方式,组织开展不同方式的审计业务活动。

第四条学校设置独立的审计处,内部审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相关校领导协助管理的工作机制,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市教委审计机构及有关行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校长、协管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其职责如下:

1.推动学校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2.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

3.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

4.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在审计中的相互关系,保证审计工作正常进行;

5.研究审计结果公开和利用的方式,推动审计所揭示问题的整改;

6.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职称晋升、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处在校长和协管校领导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配备具有经济、工程管理、法律等专业素质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具备专业知识的相关人员担任兼职审计员,参与审计工作。

第八条审计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谋划部署,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促进学校与经济相关的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对以下经济活动开展内部审计和监督:

1.学校预算编制、执行及决算编制;二级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

2.学校及二级单位的专项资金、科研经费和其他财务收支情况;

3.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预算、运行管理和结算、决算情况;牵头组织对重大基建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

4.学校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5.学校固定资金配置、使用、管理情况;

6.政府采购执行、管理情况;

7.对学校及二级单位经济活动事项实施审计调查,揭示内部管理存在的风险,提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8.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9.学校及二级单位审计整改情况;

10.对学校委托的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协调、管理,并对其审计质量进行监督。

第九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根据学校内部环境和内部审计资源情况,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重点,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审计处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并实施审计工作;

2.列席学校审议预算、决算的工作会议,列席学校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3.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对象或有关单位及时报送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4.通过检查盘点、发函询证、复制拍照、谈话笔录以及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记录等方法,取得相应的证明材料;

5.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7.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并督促、检查有关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8.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重大审计项目的实施;

9.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内控措施的建议。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程序

1.审计准备:在审计工作开展前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做好审计立项、成立审计小组、开展审前调查、送达审计通知书和承诺书、对送审资料作明确要求等准备工作;

2.审计实施:审计组应通过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分析、测试等方法,取得充分、可靠、相关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于审计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二级单位沟通,推动整改工作;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等严重问题,应及时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3.审计终结:

1)审计项目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审计意见,逾期不回复视作无异议。

2)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组织核定相关审计证据,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结论应重新进行取证,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与事实不符的内容和文字表述,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3)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符合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发现。审计报告批准后,主要报送学校领导、授权或委托部门以及被审计对象,以便及时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根据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审计处应及时了解有关方面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领导。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并保持适度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依照规定开展审计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扰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处置;拒不改正的,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1.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

2.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信息、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3.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或其他证明材料的;

4.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5.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6.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7.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第十八条对于审计实施中发现执行制度好、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对于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审计处可向学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调用、公开审计资料和审计记录。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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