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纪检监察室发布时间:2019-04-11浏览次数:152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9日)

  为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各部门制定纪检监察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健全纪检监察法规报送、备案审查制度,进一步做好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经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备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是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纪检监察法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加强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1994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1994〕175号),此前监察部办公厅于1991年印发了《关于报送监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监办发〔1991〕21号)。近年来,大部分省区市的纪检监察机关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能够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但也有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报送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个别地区和部门至今还没有将这项工作很好地开展起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认识纪检监察法规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法制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并抓好检查落实工作。

 二、严格按要求报送规范性备案文件

  (一)报送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二)报送范围。由报送单位起草、制定并已正式发布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规范性文件).

  用于部署、安排或者总结工作的文件,以及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属报送范围。

  (三)报送办法。负责备案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一式三份报送中央纪委法规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正式文本(或复印本),并附备案报告。如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在备案报告中写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填写《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登记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央纪委法规室备查。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加强对备案文件的审查工作

  中央纪委法规室具体负责报送中央纪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否超越权限;

  (二)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三)是否符合制定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经审查,对超越权限,同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内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向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废止、撤销的建议,或者提请中央纪委、监察部在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作出纠正或者撤销的决定。

  四、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

  中央纪委法规室将定期在纪检监察信息网法规室网站上公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将备案情况汇总通报各地区、各部门。每年将上一年度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备案文件编辑出版《纪检监察备案规范性文件汇编》,以供各地区、各部门相互交流和借鉴。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法规及其备案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备案工作的情况,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督促其及时报送;对逾期仍不报送的,应给予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纪检条规备案工作的通知》(中纪办〔1994〕175号)和《关于报送监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意见》(监办发〔1991〕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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